2019年云南公務員考試申論范文:問責豈能也“湊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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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豈能也“湊數(shù)”?

村民小組長按村支書要求辦事,在村支書因此事受處分后,上級原本計劃對小組長誡勉談話,然而考慮到處分指標沒完成,最終給了警告處分;一個審批事項從科員到科長,再到分管副局長和局長都有呈批簽字,雇員只是把事項錄入系統(tǒng),不巧審批出了問題,追責時為了湊數(shù),那就把雇員也算上……有媒體報道,作為約束權力責任的一種重要手段的問責,在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地走了樣。
有權就有責、失責必追究。倘若以湊數(shù)的方式泛化問責,或是小題大做、上綱上線地擴大責任,就嚴重損害了黨紀國法的權威性。換個角度,這也同樣違反了我們黨一貫倡導的實事求是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無論是黨紀問責,還是行政問責,對其施加的對象來說,都是一種懲戒,對應的處罰只有于法有據(jù),與事實相符,才能令被處分對象心服口服,并起到真正的警醒效果。
湊數(shù)式問責背后的心態(tài)是復雜多樣的,也從一個側面折射了一些領導干部的“四風”問題。一些部門和領導干部,把“問責數(shù)量”視作管黨治黨的成效,靠“走量”來彰顯“積極作為”,這本身就是形式主義的表現(xiàn)。還有一些部門和領導干部,在實施問責過程中避重就輕,對真正的問題或強勢部門退避三舍,以“捏軟柿子”的心態(tài)“以大壓小”,拿基層干部“開刀”,實際上就是官僚主義作風。問責是手段,不是目的。單純追求問責數(shù)量,甚至為此搞“湊數(shù)式問責”,不但挫傷了其工作積極性,更有可能釋放出錯誤的導向,使得責任機制淪為“空架子”。
是不是辦案數(shù)量越多、處罰越多,就等于工作越有力?這同樣值得思考。就問責本身而言,其實際上是一種權力運行越軌后的糾偏機制。通俗地說,只有出現(xiàn)了問題,才會有跟進的問責。如果一個地方黨風政風優(yōu)良,領導干部遵紀守法,問責案件數(shù)量低原本是合情合理之事,這與執(zhí)紀者因為不作為而導致“零辦案”的現(xiàn)象,應該區(qū)別看待。
由此,站在上級主管或監(jiān)督部門的角度,考察問責機制在下級和基層是否得到了貫徹落實,重點就應該放在問責的質量和效果上,而不是追求單純的數(shù)量,甚至下達指標。一個地方是否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其成效如何,當然要看問責機制是否健全,有沒有對違法違紀者依法依規(guī)按程序問責。多到一線訪一訪、問一問、聽一聽群眾的呼聲和評價,群眾意見大、反映的問題長期懸而未決,即便拼命地湊出問責數(shù)量,也是形式主義、表面功夫。
(摘編自11月15日《南方日報》,原題為《要高度警惕“湊數(shù)式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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