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考試就要開始了,什么樣的行為會被判定違紀違規?
有的考生不注重工作學習中的日常積累、不做認真準備,總想一些投機取巧的行為,這些行為嚴重損害到了公務員考試的正常秩序。比如,有的考生提供報考信息不實,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攜帶違禁違規物品進入考場,更有甚者企圖借助作弊集團、通過所謂“高科技手段”作弊等進入公務員隊伍。這些行為與公務員誠實守信的為業之要嚴重不符。有關部門聯合打擊考試作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作弊者都受到了嚴厲的處理。云南公務員考試網特整理哪些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作弊,希望考生為了引以為戒。
在公務員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5)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6)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7)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8)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9)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10)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那么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資格、考試成績無效、取消(不予)錄用、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近年來,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出現了一些干擾考試秩序,影響公平競爭的現象。這些行為擾亂了正常的招考秩序,敗壞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聲譽,侵害了廣大誠信守規考生的合法權益。所以專家希望廣大考生珍惜機會,不輕易放棄、不輕易爽約考前承諾,珍惜信譽,認真對待每一個招考環節,認真踐行每一項招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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