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必看考點:2018年憲法修正案要點
本期為各位考生帶來了2019云南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必看考點:2018年憲法修正案要點。相信行測考試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兒。行測中涉及的知識面之廣,考點之細,需要開始做到在積累的同時掌握一定的解題技巧。云南公務員考試網溫馨提示考生閱讀下文,相信能給考生帶來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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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研讀下文>>>2019云南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必看考點:2018年憲法修正案要點
行測常識題經常會涉及到法律相關知識,其中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各類公職類考試中都備受命題者青睞。2018年3月,我國新的憲法修正案正式通過實施,憲法的修改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國利民的一件喜事,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背景下,我國法治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所以新的憲法修正案必然會成為熱門命題點。下面,專家將就其中涉及到考試的內容進行對比,希望考生提起重視。
一、國家機構增加了監察機關
對于國家機構,由之前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新增了國家監察機關,并在憲法中規定了它的具體職權。
二、國務院職權新增生態文明建設
之前的憲法在涉及到國務院系列職權時,第六項明確規定,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而在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第六項增加為:“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國務院職權新增生態文明建設,也體現了政府承擔環境保護職能。
三、立法權下放
憲法第一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達標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改為:“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達標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批準后施行。”這一修改增加了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體現了立法權下放的理念,并且與之前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相契合。
四、取消國家主席任屆限制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此條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取消了國家主席任屆限制,這一知識點在以往公職類考試中經常出現,提示考生在復習時注意關注新法內容。
專家以上列舉的四個要點,為公職類考試中常出現的考點,在2018年憲法修正案中出現了部分修改,希望考生在備考過程中能夠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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