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準入范圍
云南公務員考試網訊:司法部29日發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共7章28條,是我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第一部規章,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組織實施、違紀處理、資格授予管理等內容。并對新老制度銜接、放寬政策、港澳臺居民和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實施辦法明確,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將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準入范圍。報名參加考試人員的專業學歷要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同時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實施辦法增加了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在考試方式上,實施辦法將一次性考試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可以參加當年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的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同時,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今年的客觀題考試將在全國各考區全面推行計算機化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在一定時期內繼續實行放寬條件政策,以解決好艱苦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法律職業人才不足的問題。同時,司法部將依據有關政策,對放寬條件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進行適當調整,確保精準扶持、靶向施策,具體規定擬在年度考試公告中發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問題,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研究,確定繼續實施這一政策,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在年度考試公告中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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